一、中宏附加鸿运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利益为保险公司正式接到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及以下额外利益之和: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满18周岁: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从事投保单上所载明的高风险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则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25万元的较小值;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从事投保单上所载明的高风险职业,则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1万元的较小值。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满18周岁: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1万元的较小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额外利益为以上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1万元的较小值,并且与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它有效保险单的身故利益之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中宏附加鸿运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寨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三、中宏附加鸿运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
1、中宏积极成长型投资账户
2、中宏稳健成长型投资账户
3、中宏行业焦点型投资账户
4、中宏现金管理型投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