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泰保险 投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 保障利益
信泰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B 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医保范围内:实际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外:(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8.3 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进行治疗,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 8.5 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按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金额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