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发布日期: 2015.12.06
导读: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有哪些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
问: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答: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时,应先让新单位开具接收函或者公积金转移证明,然后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原单位在开具转移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由...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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