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发布日期: 2015.10.16
导读:问:请问要什么条件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不低于3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日照地区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具有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第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第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第六,日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另外,在日照申请贷款之前,可以先向日照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在悉数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以上仅供参考!
拓展阅读
一、日照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在两年以上的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情况,符合第(一)款、第(五)款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日照公积金提取流程
二十五条 职工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开具《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对公积金提取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场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即时在《提取申请表》上填写提取金额并盖章确认,并在《支款凭证》上填写提取金额加盖中心预留财务印鉴后,留存《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支款凭证》交由提取申请人到是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支取,受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支款凭证》作废,并告知经办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帐支付方式。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条件提取的,按照与提取人的约定,资金一般划转到售房单位(建造、翻建、大修承担方)账户;符合第六条第(五)款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符合其他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破产、停产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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