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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调整全省新农合就医补偿审核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31
导读:近日,记者从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得知,为统一规范和简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的就医补偿审核材料,节约成本,提高我省新农合就医补偿的工作效率,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新农合就医补偿审核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于2014年1月份起,正式对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供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审核材料进行统一调整...
住院分娩者需增加计划生育证件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得知,为统一规范和简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的就医补偿审核材料,节约成本,提高我省新农合就医补偿的工作效率,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新农合就医补偿审核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于2014年1月份起,正式对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供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审核材料进行统一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后住院补偿审核材料是:(一)普通住院患者需提供的基本补偿审核材料包括海南省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月报表(2份);(二)住院分娩患者需增加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三)享受父母一方参合待遇的新生儿患者需增加出生证复印件;(四)外伤审批表和转诊审批表由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向经办机构提供。
《通知》要求调整后门诊补偿审核材料为:(一)普通门诊统筹在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即时结算,其补偿审核材料统一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汇总月报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总发票;(二)慢性病门诊必须在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确定的慢性病门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即时结算,其补偿审核材料统一为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汇总月报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总发票。
此外,《通知》明确各市县合管办要规范新农合慢性病特殊病种人群的管理,根据慢性病患者提供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第一次申请慢性病需提供医院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确定该医院的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可增加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为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慢性病门诊实行每2年一审,参合人员需于11月到12月底重新申请办理慢性病门诊资格。
《通知》表明,今后,各经办机构在要求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审核材料时,原则上只减不增,并纳入每年新农合考核内容。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得知,为统一规范和简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的就医补偿审核材料,节约成本,提高我省新农合就医补偿的工作效率,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统一调整全省新农合就医补偿审核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于2014年1月份起,正式对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供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审核材料进行统一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后住院补偿审核材料是:(一)普通住院患者需提供的基本补偿审核材料包括海南省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月报表(2份);(二)住院分娩患者需增加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三)享受父母一方参合待遇的新生儿患者需增加出生证复印件;(四)外伤审批表和转诊审批表由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向经办机构提供。
《通知》要求调整后门诊补偿审核材料为:(一)普通门诊统筹在乡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即时结算,其补偿审核材料统一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汇总月报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总发票;(二)慢性病门诊必须在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确定的慢性病门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即时结算,其补偿审核材料统一为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汇总月报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总发票。
此外,《通知》明确各市县合管办要规范新农合慢性病特殊病种人群的管理,根据慢性病患者提供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第一次申请慢性病需提供医院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确定该医院的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可增加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为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慢性病门诊实行每2年一审,参合人员需于11月到12月底重新申请办理慢性病门诊资格。
《通知》表明,今后,各经办机构在要求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审核材料时,原则上只减不增,并纳入每年新农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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