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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新农合转诊 推动分级诊疗 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就医流向
发布日期: 2015.08.09
导读: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门诊及住院补偿比例、转诊、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调整和制定新规,意在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降低农民就医成本。
辽宁省卫计委体制改革处处长计立群表示,目前辽宁县区级医院患者的外转率达25%,其中多数是常见病和多发病患者,且享受与县域就诊者相同的报销比例。“这部分人占用了40%的新农合资金。为提高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将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就医流向,争取2015年实现90%的疾病诊疗和康复休养落在县域内。”
计立群介绍,在基层首诊并按照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反之则需自费承担,新农合不予报销。“通过正规手段转诊患者,可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且报销住院费用是不再扣除转入医院的起付钱。”
据了解,在外务工、读书、探亲的新农合患者,如突然患病可在所在地先行就医,报销时出具急诊入院病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逐级转诊制度,提出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在基层首诊并按程序转诊的患者,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计立群介绍,在基层首诊并按照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反之则需自费承担,新农合不予报销。“通过正规手段转诊患者,可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且报销住院费用是不再扣除转入医院的起付钱。”
据了解,在外务工、读书、探亲的新农合患者,如突然患病可在所在地先行就医,报销时出具急诊入院病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逐级转诊制度,提出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在基层首诊并按程序转诊的患者,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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