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 2016.05.23
导读:问:达州市失业金可以领多少钱
答:从7月1日开始,达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的70%执行,失业保险金由原每人798元/月调整为每人875元/月,人均提高77元/月,上调幅度为9.6%。5月23日讯: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符合川人社发[2014]36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服务类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4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三)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二、实施条件
(一)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办理程序
(一)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复核同意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
(二)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审核,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全市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企业应按时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四、办理资料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申请(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上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减人员名单及裁员原因说明、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使用稳岗补贴的计划方案、申报理由、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为本地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报告,企业公示情况说明。
五、资金管理
(一)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纳入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三)稳岗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切实加强跟踪监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地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实施稳岗位补贴申报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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