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额保险投保人之争引发的争议
发布日期: 2017.11.21
导读:013年3月李某为其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廖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3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廖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随后李某与周某串通,由周某对廖某实施杀害。李某和周某被抓获后供述了杀人骗保的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廖某父亲陈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某故意造成廖某死亡为由拒绝赔偿。
□王卫国 高睿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妻子背后的巨额保险》节目。2013年3月李某为其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廖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3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廖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半个月后,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并打电话核实确认了廖某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李某。随后李某与周某串通,由周某对廖某实施杀害。李某和周某被抓获后供述了杀人骗保的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廖某父亲陈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某故意造成廖某死亡为由拒绝赔偿。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保险赔偿金,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投保人的确定
法理分析
1.投保人是丈夫还是妻子
本案中丈夫李某通过网络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根据网络投保流程进行投保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李某填写的投保信息生成网络电子保单。保单明确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廖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随后经被保险人廖某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李某。原告陈某认为投保人应当为廖某,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没有廖某的亲笔签名,通过当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和李某沟通的电话录音、网上聊天记录等,证明实际投保人是李某。
那么投保人究竟是谁呢?我们认为在网络保险中,保单的内容是根据投保人在网上提供和填写的内容生成,是投保人投保意愿和投保信息的最终表现形式。对于谁是投保人,应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本案中被告确认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电话核实情况,廖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投保是廖某的真实意愿。本案保单虽没有廖某亲笔签名,但其电子保单明确记载了投保人为廖某。同时对于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仅能证明操作过程为李某。虽然投保是丈夫李某代劳的,但不能因此认定李某就是投保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投保人不懂电脑,只能由别人帮忙。所以,不能将实际操作人等同于投保人。可见,本案真正的投保人应当为妻子廖某。
2.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投保行为仅为表面行为,其实际目的是企图通过投保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最终骗取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无效。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非法。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想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而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应具有非法性,行为本质具有危害性。三是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明知其行为本质上违反法律规定仍继续实施以达到非法目的。四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那么,本案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呢?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考虑案件主观上是否了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更应该对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主体进行分析,合法形式掩盖了谁的非法目的同样至关重要。《保险法》规定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法院认定投保人为廖某,廖某当初购买保险时并不知道有人要谋害她,她购买保险的目的不是骗保,所以,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该受益人丧失其受益权,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不丧失,所以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益人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企图骗取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丧失受益权。由于本案只有一个受益人,李某被剥夺受益人资格后,出现没有受益人的情形。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其他的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所以廖某的父亲陈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合理的。
建议
弥补网络投保不足的建议
□王卫国 高睿
本案属于网络投保引发对于谁是投保人的争议。网络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单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具有虚拟化、快捷性、无纸化、信息数字化等特点,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相信网络保险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网络保险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网络保险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能得到准确确认,容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在整个投保流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较多。如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电子保险平台线上服务协议均以链接的方式给出,并没有做任何的特别提示,而且打开此链接并非是进入下一步的必经过程,即投保人可以不看这些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又如在投保过程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问及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情况时,投保人可能会故意隐瞒而回答“否”使交易继续。关于投保人的职业类型,保险公司仅仅在第三方网站的宣传页中提示只有几类职业可投保,但并未在投保过程中体现,这就容易导致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再如在购买保险成功后的72小时内,保险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回访,即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对投保环节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强制化阅读
保险公司在网站建设或条款提供时将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加粗或标红,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将阅读这些条款作为操作下一步的必经步骤,且规定一定的阅读时间才可进行下一步,这样可以充分体现保险人履行了对重要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也给投保人充足的时间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因误解导致投保。
2.以视频或语音方式对重要信息进行解释和强调
由于保险专业性较强,一些术语对于普通公众来讲不容易理解,这就需要借助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形象的通俗易懂的将条款中的专业术语或重要信息予以表达。这不仅方便投保人理解,也能减轻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回访
电话回访环节非常必要的,所以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要把电话回访作为服务客户的一部分,通过回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了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保险公司也可以寻求其他的联系方式,比如微信群,电话这种形式有时也存在不足,因为客户有时不方便接听电话。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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