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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需谨慎 如何减损有诀窍

发布日期: 2012.04.16

导读:一个完整的家庭理财规划应该分为四大部分,就像一个金字塔一样,最底层也就是地基那就是家庭保障,它包括社保,商业保险。但是消费者要谨慎退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008年3月,刘先生从朋友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机动车。由于该车于2007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期限2年。因此,刘先生买下车后,就请朋友陪同一起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保险公司称,当初刘先生的朋友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事宜,还享受了保险价格优惠,因此公司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明确告知“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刘先生的朋友当初在签保单时是认可的。所以,现在根据特别约定,刘先生当然不能提出退保申请。对此,刘先生表示很不解,毕竟现在他成为了车主,这份保险自然就可以决定要或不要,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其退保的理由并不合理。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可以申请退保的。不过,需要特别提醒投保人,此间还有两类情况,投保人是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一是《保险法》中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如《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二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显然,上述案例中,刘先生遇到的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尽管刘先生已经成为了车主,但由于此前他的朋友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已另有特别约定,所以在2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刘先生暂时还不能提出退保申请,只能再耐心等待近3个月,待期满后即可再申请解除合同。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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