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购买人身意外险保单,被保险人未签名,发生事故怎么赔?
发布日期: 2015.07.14
导读:某女甲在家淋浴时煤气中毒死亡,其丈夫为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险,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B公司为其购买了五份意外险,每份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C公司买了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我们在接到A保险公司委托后进行查勘,在了解到其投保情况后很慎重,分别向其丈夫某乙、其父母都详细了解了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其属自杀,也向当时出警的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警方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属非刑事命案,准许家属将尸体火花,法医的结论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
案例:某女甲在家淋浴时煤气中毒死亡,其丈夫为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险,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B公司为其购买了五份意外险,每份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C公司买了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我们在接到A保险公司委托后进行查勘,在了解到其投保情况后很慎重,分别向其丈夫某乙、其父母都详细了解了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其属自杀,也向当时出警的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警方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属非刑事命案,准许家属将尸体火花,法医的结论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甲的名字,被保险人一栏里填的也是甲的名字,而保单下面签字栏里投保人一栏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被保险人签字栏未签,空白。保险公司营业部门证实,是其丈夫一人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
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据了解,B保险公司认为该案有疑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仅就A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来说,个人有如下几个疑问:
第一、此份报单的投保人是谁?
在保单开头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某甲的名字,而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哪一个才是投保人?
如果某甲是投保人,那保单结尾处被保险人一栏里的签字是否一定必要?如果是,那其中的逻辑就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需经自己书面同意”,这显然是没必要的,所以,如果投保人是死者某甲,那保单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其丈夫某乙是投保人,那似乎能适用《保险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单无效。
个人观点认为投保人应为死者某甲。“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本案里,是谁与保险人定的保险合同,谁支付的保险费?难道需要去考证这笔保险费是从谁的财产中支付?那如果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呢?所以,认定投保人只能是保单所载明的人,即投保人一栏里载明的。虽然事实上是其丈夫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虽然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的签名是其丈夫某乙,但这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应该是死者某甲,其丈夫只是为其购买保险的经办人员,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审核不严格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严格审核,那上面所说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既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其签发了保单,是否可算作是对因被保险人未签字拒赔权利的放弃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果能,即使本保单的投保人是死者丈夫某乙,保险人似乎也不应主张保单无效而拒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拒赔,是否过于死板?
第三、在团意险中很多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在团意险中,尤其是不记名投保的情况下,大多数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这些保单是否都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主张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还没见过一例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无效的。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正确,如果怀疑案子有问题,慎重是必要的,我觉得按B公司的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稳妥些。消费者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在填写同时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产品说明书,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有关内容,亲笔签名或盖章。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
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甲的名字,被保险人一栏里填的也是甲的名字,而保单下面签字栏里投保人一栏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被保险人签字栏未签,空白。保险公司营业部门证实,是其丈夫一人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
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据了解,B保险公司认为该案有疑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仅就A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来说,个人有如下几个疑问:
第一、此份报单的投保人是谁?
在保单开头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某甲的名字,而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哪一个才是投保人?
如果某甲是投保人,那保单结尾处被保险人一栏里的签字是否一定必要?如果是,那其中的逻辑就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需经自己书面同意”,这显然是没必要的,所以,如果投保人是死者某甲,那保单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其丈夫某乙是投保人,那似乎能适用《保险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单无效。
个人观点认为投保人应为死者某甲。“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本案里,是谁与保险人定的保险合同,谁支付的保险费?难道需要去考证这笔保险费是从谁的财产中支付?那如果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呢?所以,认定投保人只能是保单所载明的人,即投保人一栏里载明的。虽然事实上是其丈夫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虽然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的签名是其丈夫某乙,但这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应该是死者某甲,其丈夫只是为其购买保险的经办人员,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审核不严格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严格审核,那上面所说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既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其签发了保单,是否可算作是对因被保险人未签字拒赔权利的放弃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果能,即使本保单的投保人是死者丈夫某乙,保险人似乎也不应主张保单无效而拒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拒赔,是否过于死板?
第三、在团意险中很多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在团意险中,尤其是不记名投保的情况下,大多数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这些保单是否都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主张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还没见过一例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无效的。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正确,如果怀疑案子有问题,慎重是必要的,我觉得按B公司的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稳妥些。消费者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在填写同时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产品说明书,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有关内容,亲笔签名或盖章。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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