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通知 调整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 2015.11.05
导读:郑州市,简称“郑”,是河南省会,地处华北平原南部,河南省中部偏北,黄河下游。地处中国地理中心,是全国重要的铁路、航空、高速公路、电力、邮政电信主枢纽城市,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郑州市出台《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调整医保、生育保险待遇,详情见下文。
2015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提高城镇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14年9月30日,郑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此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对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中说,明年实施的待遇调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提高”上:一是提高城镇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32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调整,由原来的85%提高到88%。
二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并增加8种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22种增至30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增加20种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至30种。同时相应提高了门诊规定病种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三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简化办理手续。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并对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进一步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
医疗保险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病痛来临时,能够帮助城镇居民减少看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生育保险对于妇女也是一项基本国策,在社会保险中,每一项都是十分重要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和环境的改变不断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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