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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因子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据业内专业人士透露,无论是整个市场的财险业务,还是单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都能看出机动车车辆保险在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笔者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因子提出了一些建议。

机动车车辆保险在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机动车险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在保费收入方面,2006年、2007年、2008年财产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80.35亿元、1997.77亿元、2336.7亿元,其中机动车车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107.87亿元、1484.3亿元、1702.52亿元,机动车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1%、74.3%、72.9%。我们可以看到机动车车险保费收入是财险公司保费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保持在70%以上的比例。在累计赔款方面,2006年、2007年、2008年财险公司的累积赔款支付额为816.61亿元、1023.51亿元、1418.33亿元,机动车车险的累积赔付为616.3亿元、793.4亿元、1046.53亿元,机动车车险的累积赔付占财险公司累计赔付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5.5%、77.5%、74.8%。在财险公司的累积赔付额中,机动车车险的赔付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一般保持在75%。经过数据对照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机动车车险累积赔付占财险公司累积赔付总额的比例是超过了机动车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公司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

无论是从整个市场的财险业务来看,还是从单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来看,机动车车辆保险业务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做好机动车车辆保险,其中一个很重的部分就是保险费率厘定的问题。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如果我们能够将机动车的风险和费率进行匹配,这样我们不仅能够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交通环境也可以得到改善;同时我们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因子,笔者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很多财险公司在对浮动费率厘定时会将驾驶员上一年的索赔次数作为费率浮动的一个考虑因素。好比《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费率浮动系数逐渐增加。虽然索赔次数能够体现机动车投保人的一定风险信息,但是如果将其看作其风险信息的全部,却是极不合理的。因为对于相同索赔次数的投保人,他们的索赔额也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距。比如说,两个机动车车主索赔次数都是一次,如果一个索赔额为3000元,一个索赔额为1000元,他们的风险大小是明显不相同的。但是根据《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机动车的保费是一样的,对于索赔额为1000元的机动车车主是不公平的,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不仅要考虑投保人索赔记录的情况,还要考虑投保人索赔额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风险信息。那么怎样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呢?个人认为可以创造出一个新的索赔次数,即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称之为“有效索赔次数”。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建立在加权平均这样一个思想基础上,有效索赔次数等于该驾驶员年索赔额总和除以该地区上一年平均索赔额。其中该地区的平均索赔额为该地区总索赔额除以该地区总索赔次数。用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作为费率浮动系数,相对于只考虑索赔次数的浮动费率系数,能够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信息。就如上面所说的例子,如果该地区的平均索赔额为1500元,那么索赔额为3000元的机动车车主的有效索赔次数为2次,而索赔额为1000元的机动车车主的有效索赔次数为0.67次。这样他们两者的费率浮动系数就会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索赔额为3000元的车主的费率要大于索赔额为1000元的车主的费率。考虑有效索赔次数的费率浮动系数能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更加体现公平原则,从而解决费率与索赔额无关只与索赔次数相关的问题。有效索赔次数是基于该地区的年平均索赔额的,这能够体现该机动车车主的索赔金额在该地区大概处于一个怎么样的水平。同时选择该地方的平均索赔额,而不是选择全国的年平均索赔额,则是因为基于地方的平均索赔额得到有效索赔次数更加能够体现地方水平,具有针对性。我们机动车车险费率的厘定应该做得详尽,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同时机动车的维修费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基于地方平均索赔额更加合理。

第二,可以在机动车险浮动费率厘定时增加一个因素,即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如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等。根据专业机构数据跟踪研究显示,瑞典、芬兰25%至2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英国25%至4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一比例达到43%至63%。在我国,因为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违章驾驶的驾驶员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违章驾驶也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才会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此外,部分驾驶员认为一年驾驶证上有12分,多剩下了也是浪费,所以在分数没有扣完的情况下,安全驾驶的意识很淡薄。如果一名驾驶员在一年内没有任何违章驾驶,即年审时还有12分;而另外一名驾驶员多次违章驾驶,年审时只剩1分。如果我们对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对待,安全驾驶的驾驶员没有得到奖励,违章驾驶的驾驶员没有得到惩罚,那么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就会没有“动力”继续安全驾驶了。如此以来,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意识会越来越淡泊,我们所面对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同时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个驾驶员违章驾驶多次,分数即将要扣到12分之时,会向安全驾驶即没有扣分的驾驶员朋友借驾驶证,这是代扣分数的现象。由于多余的分数没有给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带来任何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驾驶员并不会拒绝他人的要求,会做个顺水人情。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将驾驶员驾照分数作为机动车车险浮动费率的一个考虑因素。对于分数剩余多的驾驶员给予鼓励,保证其享受保费优惠;针对驾驶证分数剩余少的驾驶员,说明其违章驾驶次数多,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提高其保费,以示惩戒。这样当驾驶证分数能够给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带来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驾驶证分数代扣的现象,同时能够鼓励驾驶员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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