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下调失业保险比例
发布日期: 2015.11.16
导读: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不炒人、少炒人的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下调。记者1月27日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深圳市今年有28.24万家参保单位有望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同等对待。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但是,就业稳定的企业和总是炒人的企业按照一样的标准缴费,显得不够合理。
因此,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配套政策,不炒人、少炒人的企业将获得奖励,下浮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用人单位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但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4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近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据各参保单位2014年度的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经初步审核有282442家参保单位符合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并向社会公告。公告结束后无异议者,将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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