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基本社保的问与答
发布日期: 2011.12.15
导读:本文中为读者解释一些关于三种社会保险的问题,以便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情况时不慌不乱。
一、生育保险
1、按照相关政策,生育保险按什么标准和比例缴纳?哪些情况下,市民和企业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保险金?
答: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是否只与女职工有关?男职工也需要购买吗?
答:我市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哪些情况是不能领取生育保险的?
答:参保人员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生育待遇: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②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③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④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⑤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⑥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4、如果单位为男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而该男职工妻子无该保险的情况下,男职工是否可以在本单位领取保险金?领取比例是否与女职工一致?
答: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二、失业保险
1、在现行的强制缴纳保险中,失业险是缴纳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规定: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的金额标准是多少?最长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目前我市的标准:每人每月595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和每人每月546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规定的缴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个人不缴费。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工伤保险
1、按照相关政策,工伤保险按什么标准和比例缴纳?
答:按照相关政策,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按缴费工资的0.6%--2%由单位缴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危险系数,请问工伤保险的比例是否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根据三类行业的风险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费率,我市各行业执行的基准费率标准是:
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3、工伤保险金可以领取的金额标准是多少?在受伤期间,该保险是一次性领取还是分月领取?
答: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职工伤残程度享受不同的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支付,主要项目有: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安装辅助器具、治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以及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工伤的界定范畴是否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答:工伤界定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执行,认定工伤有7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有三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其他意外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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