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无法有效监管企业是否足额缴费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近日,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无法真正有效的监管企业是否足额为员工缴社保费,只是在企业是否缴费问题上予以管理。由于企业自身的灵活性和差异性,缴费问题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需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缴费是法定义务,不可违背。相关政策法规还需尽快完善。
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称昨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社保局表示,按目前的监督手段,社保局难以对企业是否足额为员工缴费进行监管,并呼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是企业,也是个人的法定义务,参保人应及时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其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由于企业工资发放形式多样,变动频繁,社保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企业有没有为员工参保方面,目前监管成效明显,但是否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难以监管。”黄险峰说。
黄险峰表示,允许过期补缴违背公平。“比如,1995年深圳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023元,按规定,企业和员工要交194元,比例是21%;而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94元,现在补缴1995年的194元,还不到工资的5%,意味着补缴比正常缴纳的实际负担要低得多。”黄险峰解释说,如果对历史欠费按照原有工资水平进行补缴,实际上是对现在正常缴费人员的不公平。
黄险峰表示,目前该局正在研究改变现行以当月的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新闻背景:
深圳发展银行70名退休老员工去年发现原“老东家”深发展未按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自己缴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根据粗略计算,差额达到十几万元,导致退休金待遇大打折扣。由于大部分员工已退休数年,超过了2年的法定追缴时效,深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最终,员工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在深圳福田法院立案。
廿年后方知社保不足额
百余名老员工离职后发现原单位没有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维权路却遭遇“法律障碍”
黄女士是深圳发展银行的老员工,离职后她到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时吃惊地发现,自己工作二十年来,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自己缴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根据粗略计算,其账户上的实缴额与应缴额差距很大,达到十几万元。随后,黄女士发现,与自己有相同遭遇的单位老员工有近两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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