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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可以从应纳税中扣除这样你会买保险吗

发布日期: 2015.10.10

导读: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保险的重要性,国家出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即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此消息传出后,各方的反应不太一致。

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示,虽然新政推动的是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市场,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市场在于团体单位,因为对于个人而言,200元/月的税前扣除力度对健康险消费的拉动作用不明显。
 
据悉,多个省份已经确定了商业健康险税优城市,明确了税前扣除额的标准。同时,记者了解到,在向保险公司征求完意见之后,保监会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目前第二版的管理办法已经完成。
 
政策逐渐落地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经过两轮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的。”云南保监局在政策解读中指出,该《实施意见》也是云南首次从省级层面全面部署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专项文件。
 
其中,在落实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方面,云南保监局与省财政厅、地税局联合起草了《云南省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已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
 
青海省也批准了落实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选取了青海人口规模最大,综合管理能力相对较高的西宁市为税优试点城市,对个人在西宁市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同时,辽宁省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试点城市已确定为沈阳。据媒体报道,辽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实施将惠及沈阳900万人口,减少个人所得税约3645万元,约占个人所得税缴税总额的0.78%。
 
四川将试点城市定为成都,已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则表示将待国家相关部委发布有关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细则文件后,正式启动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工作。
 
“按照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的要求,各地将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来试点,因此,省会城市首先获得试点资格的可能性较大。在税前扣除额方面,由于200元/月的额度本就不高,估计大部分地方会按照这一标准执行。但最终方案需要各地保监局和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协商,政策全面铺开后,一些小城市也可能低于这一标准。”一位业内人士在与《证券日报》记者交流时表示。
 
险企的纠结
 
“我们公司相关部门曾专门开了一天的会来研究新政策的影响,从税优健康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整体来看有利于商业健康险市场做大,但我们比较担忧两点,一是带病投保的问题,二是免赔额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是影响保险公司能否顺利开展这项业务的关键因素。”某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表示。
 
该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之后保监会完成的第二版管理办法中,依然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
 
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免赔额的表述在第二版办法中则已经删去。征求意见稿指出: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这一表述在第二版中已经删除,给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裁量权。”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他表示,这一修改应是采纳了险企的反馈意见,如果所有的产品都按照统一要求设定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空间很小,删除这一规定后,险企有更大的裁量权,也将是他们争夺税优健康险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免赔额设置得太高,对健康人群缺乏吸引力;免赔额太低,保险公司又会亏损。”他表示,这对险企的精算能力和承保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按照管理办法,险企需要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统计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项目。“细节落实以后,保险公司还要进行IT系统改造并与中保信对接,投入也较大。”前述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对这项带有政策优惠的商业保险,他持谨慎乐观态度。在他看来,一般的险企涉足该项业务如果不能做大规模,则很可能亏损。据了解,从今年到2020年前后,中国保信为税优健康平台设计了五个阶段:税优(2015年)、登记(2016年底)、大医保(2017年~2018年)、大健康(2020年前)、以及大数据。
 
团险或是大头
 
“在具体操作层面,个人税优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的免税限额不会修改,但有可能针对团体单位再出一套具体的操作方案。”某健康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表示,不少单位本身就为员工购买了团体商业健康保险,在税优型商业健康险新产品推出之后,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照限额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即使是团体购买,个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很大一部分以前的团体商业健康险可能转移到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市场。同时,税优政策也将激发一些新增的团体商业健康险需求。”该人士指出。
 
此外,一些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商业健康保险也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今年年初,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针对这一市场,保险公司也可能开发一些税优新产品。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330.66亿元,同比增长28.34%。
 
不难看出,此次《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推出后,对保险销售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拉动力度有多大还有待确定。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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