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东莞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赔偿起点100万元
发布日期: 2015.08.14
导读: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近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东莞今年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选择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
根据市环保局印发的《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包括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等。
《方案》规定,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结合污染源现状和需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东莞市重点选择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市环保局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确定试点期间重点推动的企业。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成为了首批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重点推动企业。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根据市环保局印发的《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包括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等。
《方案》规定,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结合污染源现状和需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东莞市重点选择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市环保局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确定试点期间重点推动的企业。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53家企业成为了首批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重点推动企业。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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