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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 是否应该扣除保险偿付

发布日期: 2012.05.26

导读:14岁学生跳窗捡黑板擦,摔下二楼受伤,因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2万余元的理赔,法院一审时,判决校方承担50%责任,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校方还要赔偿5万余元,二审中,认为不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是因为小阳投了意外伤害保险,这与学校没有关系。

中学生小阳(化名)课间擦黑板时,为捡回掉到窗外平台上的黑板擦,从窗口摔落,造成九级伤残。由于小阳投了意外伤害保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2万余元的理赔。李沧法院一审时,判决校方承担50%责任,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校方还要赔偿5万余元。小阳家人不服判决,认为校方有过错,不应用保险理赔来分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在医疗费赔偿这一项上做了改判,判决校方承担全部医疗费的一半,再赔偿1.1万余元。

学生摔成九级伤残

小阳在青岛某中学读书,2007年4月份的一天课间休息时,老师安排他擦黑板。在窗口倒粉笔灰时,黑板擦掉到窗外探出的平台上,小阳踩着凳子准备跳到平台上捡黑板擦,不料从二楼窗口坠落。两次入院治疗共花费了3.8万余元费用,后鉴定其两处骨折的伤残等级都达到了九级。

“孩子好好地去上学,可却摔成这个样子。年纪这么小就残疾了,对今后生活影响会很大。”小阳的父母都是从安丘来青务工的,在蔬菜批发市场里经商,日子过得很艰难,出了这样的事交医疗费就花了不少,幸亏孩子投了保险拿到了2万多元的理赔。他们认为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遂将青岛某中学告上法庭。

一审校方判赔5万余元

李沧法院一审时,校方提出小阳坠落的教室阳台净高90厘米,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不过,小阳的父亲于某并不认为窗口够高就表明校方没有责任:“班里的不少同学经常冒险从窗口跳到阳台上捡物品,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校方对这种危险行为不加以引导,来避免险情的发生,才最终导致小阳摔伤这样严重的后果”。

校方辩驳说:“小阳出事时已年满14周岁,对于从二楼窗口跳到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危险,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可仍冒险行事,最后发生不幸,小阳和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李沧法院一审时认为小阳作为未成年人,出现这种事情,校方和其父母都应担责,遂判决校方承担50%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已赔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剩余1.5万余元的医疗费,校方承担50%,赔偿7000余元。另外,校方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9万余元。针对小阳家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阳虽因伤遭受身心痛苦,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支持。

终审校方再赔1.1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阳及家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于某认为:“在计算医疗费时,不应该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是因为小阳投了意外伤害保险,这与学校没有关系。另外,一审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也是不正确的”。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在小阳摔伤这件事上是存在过错的,就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来分担赔偿责任。因此,于近日对此案做了改判:判决校方在一审判决赔偿的基础上,再赔偿1.1万余元的医疗费。此次仍没有支持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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