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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交强险车主反赔钱 车辆交强险未上车主没错也担责

发布日期: 2013.10.25

导读:因被告荆某驾驶的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

未缴交强险拖拉机车主反赔钱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会使第三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极大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2013年10月21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荆某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740.2元,超出部分被告荆某再根据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损失15641.5元,共计21381.7元,驳回原告薛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荆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无牌四轮拖拉机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沿陕县快速通道由东向西时行驶,与原告薛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原告薛某驾驶的出租车严重受损、原告薛某及其他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其他乘客被送至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后陕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被告荆某驾驶的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荆某作为肇事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被告荆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薛某损失的70%。

车辆交强险未上车主没错也担责

公交司机小张驾驶公交车驶进海淀区某车站,乘客小吴下车时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受伤送医。后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小陈负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小张负次要责任,乘客小吴无责任。

伤情痊愈后,小吴将小张所在的公交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小陈所驾摩托车系小孙所有,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公交车已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将小孙及保险公司追加为该案被告。

小陈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小孙要与小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吴10万余元,小陈和小孙赔偿小张10万余元,公交公司因投保了交强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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