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等出台细则
发布日期: 2014.09.16
导读:问:“大病互助”什么意思? 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长沙市将对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现行的3.4%提高到4%,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全面下调200元。晚期癌症病人、植物人等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
近日,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日前就劳务派遣职工、社区或村居工作人员、高等教育、医务系统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等出台细则。记者获悉,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搞“一刀切”,聘用的劳务人员均只需缴纳36元。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互助活动的事业单位职工每期需缴纳60元,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每期36元。不过,在一些事业单位中,除在编人员外,还有许多聘用制的一线员工。例如医院的后勤部门聘用了许多农民工,他们从事的是餐饮或杂工,工资水平较低。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对这部分参加对象进行了细分。
如高等教育和医务系统职工,由各高校、医院工会组织本校(本院)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事业编制的按每人60元缴纳,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的按每人36元缴纳。各高校、医院内后勤服务部门或处室自行聘用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所在部门设立了工会分会组织的,经所属市级产业工会同意,符合条件的由该分会组织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分会组织的,暂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据介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旨在分担住院职工的部分医疗费用。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不含享受公务员医保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参加。互助活动每期1年,事业单位职工每期缴60元,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每期36元。在政府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可申请住院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住院医保费用总额的10%。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补助累计最高5万元。
据统计,截至11月1日,目前到窗口办理的单位数已达到近250家,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总数已达7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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