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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 2013.05.17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而意外事故有时难以避免,随之而来的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有发生,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9年8月1日,某公司职工陈某与其儿子董某,随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的旅行团到武夷山大安源景区旅游,母子二人在沙漠之春景点未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越过黄色警戒线戏水时不慎落水,陈某被冲入下游深潭中,董某被现场游客救起,陈某于当天下午被救起,经确认已经死亡。

该事故经武夷山市政府“8·1”事故调查组确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直接责任,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景区主要管理人员邱某承担现场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区、A旅行社(组团社)、B旅行社(接团社)与死者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家单位共计赔偿40万元整。

2010年4月20日,A旅行社就该事故涉及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支付80000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因疏忽大意未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诫、警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造成陈某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人8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旅行社存在疏忽大意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理应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保险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照《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确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付。”只有在被保险人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保险人才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本案中保险人之所以不愿意履行保险责任,原因就在于武夷山“8·1”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未确定被保险人A旅行社负有事故责任。正是因为责任的不明确,最终导致旅行社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但是,纵观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众多旅游事故,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明确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或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或因法院判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而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也占了较大的比例。可见,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规定即是法律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其中除了第一项是与一般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责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作为与第一项并列的单项,该项明确去除了“因疏忽或过失”而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并且,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是法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旅行社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其中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最容易发生责任纠纷的领域。

旅行社主要是承担合同责任,但是由于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侵害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旅行社责任并不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旅行社民事责任中经常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行社不仅要承担因自身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很多时候还要承担因第三人对旅游者侵权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旅游过程中必然包含的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事务的服务并非旅行社直接提供,但是由于任何一个环节都属于旅游过程的一部分,旅行社对于各个环节的制定与选择具有主导性,旅行社应当就各个环节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承担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是第三者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行社也应先对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能明确这一点,则上述案例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当然,在保障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和保险人的保护,建立健全对第三人(即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法律制度,是下一步应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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