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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签证:违规非本人所能控制 澳留学生上诉免被取消签证
发布日期: 2011.06.26
导读:S校在2007年12月13日通知女生,准备向移民部禀告,女生未有向S校报读课程。移民部在2008年8月向女生发出通知,有意考虑取消学生签证,因为“你自2008年6月5日,未有入读一个注册课程”。七日后,女生到移民局面谈,解释未有报读是因曾尝试与S校适当人士联络,免接触移民...
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这是一宗学生签证被取消上诉得值的个案,关键是能说服移民上诉审裁处,违反签证规定非本人所能控制。
上诉的女学生最先持“573”学生(临居)签证2005年11月抵澳,历年3月获再批另一个“573”签证,至2008年8月底被取消,理由是违反“8202”规定,未有入读登记的课程。
上诉人最初入读一个英专课程,然后读商业文凭课程,她之后转往S校,在2007年完成大学先修班证书四的课程。S校在2007年12月13日通知女生,准备向移民部禀告,女生未有向S校报读课程。移民部在2008年8月向女生发出通知,有意考虑取消学生签证,因为“你自2008年6月5日,未有入读一个注册课程”。七日后,女生到移民局面谈,解释未有报读是因曾尝试与S校适当人士联络,免接触移民部,怕签证会被取消。移民官不予接纳解释,同日决定取消签证。
违反“8202”规定被取消签证,上诉时必须考虑违规是否因非上诉人所能控制的,并且要将个案整体的考虑。
上诉人和丈夫去年11月底视象作供,由普通话传译协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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