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也被纳入工商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9.06
导读:据相关报道,为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近来成都市扩大“老工伤”人群范围,其中职业病也可纳入。
成都市扩大“老工伤”人群范围,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昨(23)日,针对近期下发的《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为《补充通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医保局召开了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补充通知》相比于2007年的政策,第一是再次扩大了纳入管理的人员范围,其二是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据成都市医保局副局长苏伟介绍,全市约有17000名“老工伤”人员正式纳入了社保统筹基金管理。
范围
退休后发现职业病也可纳入
“老工伤”人员,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因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家属。
旧政策:根据2007年出台的《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的适用范围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4年1月1日)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新纳入:《补充通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类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一类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
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致残程度未达一至十级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范围。
支付减轻用人单位支付比例
原来由单位和基金各支付一半的,现在由基金全额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旧政策: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致残程度达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皆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各承担50%。
(注:以上医疗费用均需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规定)
新规: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以上医疗费用均需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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