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出台新规:券商等金融机构可代销保险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 发布日期: 2011.05.06
导读: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必须具备,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
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以外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均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拓宽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介渠道。
“征求意见稿”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而目前在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才能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同时,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报信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必须具备,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而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代理机构和代理业务管理、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提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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