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险以及再保险公司需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1.11
导读: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以及定价对保险公司而言有着决定性意义。而总精算师在遮挡中的作用就相当于主宰者。近日,保监会下发《通知》以规范总精算师的工作,要求各大财险、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
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补齐短板,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聘任总精算师并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根据财产保险行业实际情况,《通知》设置了过渡期,明确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还对不同经营范围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按照通知,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聘任总精算师。
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相比,上述新通知对非寿险公司精算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门槛提高,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比精算责任人更加严格。例如总精算要求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等。二是总精算师一般需专职。此前,一些中小财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会聘请专业精算公司人员担任精算责任人,按照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总精算师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另据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聘任总精算师,应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表示,总精算师制度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总精算师在保险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产负债匹配、再保险安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必要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而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制度落实后,对保险公司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以及保险服务都将因总精算师制度的良好实施得到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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