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保:满60周岁可领养老金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国家设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1000元,分10档。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0-2000元,分10档,由参保人自由选择。
本月起,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我省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每人每月即可领取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该项试点工作将于明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知这一消息。
本月起,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在缴费标准方面,国家设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1000元,分10档。我省将缴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00-2000元,分10档,由参保人自由选择。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目前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50元。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以及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政府承担。
此外,今年9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发放银行卡(折)和缴纳保费等工作。10月开始,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按月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并补发7-9月份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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