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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交强险来年要提高缴费?

发布日期: 2011.12.26

导读:其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浮动费率制度”却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车友许先生打比方说,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就好比行政部门强制所有公民必须每年捐赠固定的福利善款,然...

奖优罚劣,车主戏言是“美丽馅饼”

如果运气好,前三年都没出事,私家车主下一年度的保费可能仅需缴纳588元;但如果上一年度发生过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和发生过酒后驾车等,则私家车主下年度的保费要缴1774.5元。最高与最低可以相差1186.5元。

这是理论上对草案的解读。事实上,“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已成为车友热议的焦点。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杭州十多位车主均表示,三年无违法方能降低30%费率;而闯一次红灯就要加收10%费率等条件太过苛刻。

“我是一名老司机,一年内仍会发生一两回剐蹭等小交通事故。要做到三年没有违章行为,难度实在太高。”有10年驾龄的司机俞先生坦言,“像我这样的老司机也只能尽量做到不多交钱。享受30%优惠,几乎就是可望不可及的‘美丽馅饼’。”

私家车主周小姐也认为:“杭州的机动车数辆与日俱增,在高峰时段发生追尾等意外事故的概率大增。像我去年买的新车,平时开车很小心了,没发生什么交通事故,但停车时车漆被剐蹭过三次,按照草案也要缴纳高费率交强险,那不是太冤了么!”

按照草案的规定,车辆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闯红灯与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费率也可按一定的比例下浮。这样的“有奖有罚”能一定程度上促使车主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其中隐含的不公在于,在整整一个年度内能从不出现轻微交通违章的车辆极少,而或多或少地接到过罚单的车辆要占绝大多数,这样一来就造成绝大多数车辆不能从草案中的“奖励”规定受益,而只能因为其中的惩罚性规定受损。

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车辆发生闯红灯与逆向行驶交通违章行为时,车主尽管要依法受到处罚,但是此中并不存在像发生交通事故那样的受害者,所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发生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相关车辆还要被上浮交强险费率,保险公司这种“只赚不赔”的做法难免会被怀疑纯粹是出于自利的目的。

一个险种不应承载行政处罚功能

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在有关主管部门眼中,交强险似乎成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奖惩的价格工具。

有车友指出,与其他社会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是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受害者也能获得一定赔偿。因此,与其他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的最大特点是无责任的车辆驾驶员承担有责任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从而让处于相对弱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其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浮动费率制度”却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

车友许先生打比方说,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就好比行政部门强制所有公民必须每年捐赠固定的福利善款,然后还把公民日常表现的优劣作为减免或调高捐赠善款数量的标准。当交强险的公益职能变形成为了行政执法奖惩的工具,其本身的公益性质无异于受到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商业化影响。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从本分上讲,交强险只是通过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能及时获得理赔的救济措施。只要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交强险的使命即告完成。然而,如果试图最大化“交强险”的边际效益,即便是出于善意,它的悖论和危险之处仍然不能让人视而不见。

于是,问题就来了,既然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警察已经处罚了那些“有过错责任”的司机,那么,交强险的上浮费率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一罚”的原则,涉嫌重复处罚?

让交强险承载太多功能,势必导致它的功能异化。

社会期待交强险更加完善

就在各界热议交强险的同时,一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显示,5万多名受访者中有91.65%的人认为交强险是一项负担,97.99%的人认为目前交强险定价太高。

而针对认为交强险应交多少才合理的调查中,48.04%的人认为是500元以下,42.87%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只有0.65%的人认为可以在1000元以上。

私家车主刘先生说,以前缴纳商业三责险,缴1100元就可最高保障50万元,而现在缴1050元却只保障6万元,导致车主不得不再另外购买商业三责险,无疑加重了负担。

另外应引起注意的是,按照草案规定就意味着,私家车主以后在借车给别人使用的时候,面临更复杂的风险。如果别人开自己的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来年就要承担费率上涨的苦果。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信用数据的前提下,车主可能要面对“借”与“不借”的两难处境。

同时,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财产损失,而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付最高只有2000元,很难保障发生交通意外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事实上,围绕交强险所产生的全部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费率的制定与收取存在部门化、利益化的嫌疑,作为缴费方的社会公众并无话语表达权与监督审计权。费率浮动规定仓促出台无法替代费率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反而只会让双方的利益裂痕进一步加大。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要将交强险费率的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透明化。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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