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险应留意观察期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11.05.04
导读: 案例: 王女士于2009年3月底为丈夫陈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观察期为90天。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7月初,刚过观察期没几天,陈先生上腹痛,到医院检查,经过CT、病理活检等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在理赔中,经过调查核实,陈先生过往...
观察期通常是30天或90天 期间出险难获赔付
购买一份保险不只是签字交钱这么简单,要想真正用好保单首先要学会看懂保单的各项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潜伏着”不少关键的时间点,这些时间点直接影响投保人可能面临的理赔问题。
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签署保单时要弄清所购买产品的几个关键时期。
问答:
什么是观察期?为什么设观察期?
李女士来电咨询:我准备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该公司业务员说重大疾病保险设有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重大疾病不能获得赔付,请问什么是观察期?为什么设观察期?
中意人寿广东分公司蔡仁军表示: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些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一般来说,各保险公司销售的短期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通常是30天或90天,而重大疾病险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或180天。
以某公司销售的一款重疾险产品为例,其设定的观察期时间为180天,这意味着从合同生效开始之日计算的180天时间内,投保人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不过如果消费者投保重疾险,在观察期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重疾症状,保险公司对该重疾不予赔偿,但也不会影响保单效力。“只要投保人继续按时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蔡仁军表示,在保险条款中设置观察期,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带病投保”的现象。
案例:
王女士于2009年3月底为丈夫陈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观察期为90天。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7月初,刚过观察期没几天,陈先生上腹痛,到医院检查,经过CT、病理活检等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在理赔中,经过调查核实,陈先生过往身体健康,无检查异常记录,无就诊记录,确为首次发病,所以保险公司很快赔付陈先生30万元。
“宽限期”也是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时间点。在期缴型保险合同中,如果客户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可享有6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保单效力依然存在,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在2年时间以内,投保人可对失效的保单提出复效申请,在办理一系列复效手续后,保单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过对于健康险产品而言,保单复效后的观察期要重新计算。超过2年以上未缴费者,保险合同彻底失效。
记者从太平人寿了解到,该公司客户吴先生在2008年的9月和12月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今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在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吴先生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不过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因此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未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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