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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公积金出新政 商贷也可支取偿还

发布日期: 2015.11.18

导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昨日从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9月1日起,不涉及公积金的纯商业性住房贷款也可支取公积金偿还了。而之前,只有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才能办理公积金支取还贷业务。

在省级机关工作的张女士8年前贷款买房,因公积金贷款需楼盘封顶后才下款,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当时只允许购房人办理商贷,这些年,张女士每个月背负5000多元的商贷还款压力,与此同时,她账户内缴存的公积金却一直“沉睡”。根据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新出台的《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像张女士这样在资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职工,便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

如果购房人办理的是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经过几年还款后,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已经还清,商贷还没有还清,9月1日起也可申请公积金还商贷。据介绍,可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房屋为: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则不适用本办法。申请偿还商贷时,借款人或配偶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还商贷采取报销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贷的,须实际还贷满1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1年(含)以上时间。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借款人及配偶方均在资金中心缴存的,按先借款人后配偶方顺序支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于借款人在资金中心缴存,配偶方在非资金中心缴存的,配偶方已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应先扣除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配偶方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先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

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缴存公积金(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未缴存证明材料,方可支取缴存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办理地点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资金中心服务大厅。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识普及,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了解更多关于公积金资讯,欢迎访问新一站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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