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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发布日期: 2015.08.04
导读: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共16条具体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综合扶助。
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特别困难的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6月4日,省政府公布新政策,给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送上政策福利。
扶助: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据悉,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同时,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保障: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我省将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养老:部分群体由政府代缴保险费、发护理补贴
养老方面,省政府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我省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医疗:符合条件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方面,省政府规定,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
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省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教育:残疾独生子女每阶段教育都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
残疾独生子女可以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可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关怀:独生子女死亡,至少发3000元抚慰金
在帮扶关怀方面,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对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据悉,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同时,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保障: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我省将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养老:部分群体由政府代缴保险费、发护理补贴
养老方面,省政府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我省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医疗:符合条件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方面,省政府规定,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
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省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教育:残疾独生子女每阶段教育都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
残疾独生子女可以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可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关怀:独生子女死亡,至少发3000元抚慰金
在帮扶关怀方面,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对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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