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付”仍是交强险争议焦点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高和平 | 发布日期: 2011.05.06
导读:它强调的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关爱和人道。而“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正是根据“道交法”这个条款制定的。 要不要继续实行无责赔付,不是交强险条例和条款本身能够完全解决的。因为它涉及的是“道交法”的修改问题。至于...
要不要继续实行无责赔付,不是“交强险”条例和条款本身能够完全解决的。至于“无责赔付”是否只给付医疗和死亡费,而不赔财产损失的问题,也不是条例和条款能改得了的。
针对交强险的费率、利润、无责赔偿、赔偿限额、费率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引发争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专家对此进行了详解。
交强险是公益险种
在庹国柱教授看来,交强险虽然是由政府依法强制实施的一个险种,但立法本意非常明确,是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交强险是一个公益险种。
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由保险公司代为经营和由保监会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但同样贯彻的是“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
庹国柱表示,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于该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如果保险费收入不足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还要垫付。而如果赔偿之后还有盈余,也只能保留在账户里,而不能作为公司的利润收入。
如果不足赔付,将来还需要所有投保人补,如果有余额也归全体投保人,而不归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将会根据交强险整体经营结果调整费率。
“无责赔付”
要到上位法中探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车主对于交强险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问题,即“无责赔付”,意见很大。
庹国柱表示,在交通事故中致害人没有责任,也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它强调的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关爱和人道。而“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正是根据“道交法”这个条款制定的。
要不要继续实行无责赔付,不是交强险条例和条款本身能够完全解决的。因为它涉及的是“道交法”的修改问题。至于“无责赔付”是否只给付医疗和死亡费,而不赔偿财产损失的问题,也不是条例和条款能改得了的。
保险费率 在科学精算上制定
对于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问题,庹国柱认为,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业务核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保险费率是要根据过去各类交通肇事事故以及事故中伤亡、财产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索赔额度来细心精算的,由于以过去的资料计算的费率不会与将来发生的事故、损失频率和索赔额度完全吻合,所以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核算的结果来进行调整。
“费率的调整是很正常的事,也是每一位车主都很关心的问题。但何时调整,如何调整,这是很具体的问题,就需要研究。”庹国柱说,在他看来,至少需要两年才能了解实际发生了多少赔案和赔款,才能比较确切地知道满期赔付率。因为责任保险赔案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完全结案。确切的赔款数字和实际的满期赔付率才能计算出来。据调查,责任保险一年的结案率在40%-50%,两年的结案率能达到70%-80%。因此,到底交强险是盈是亏,费率应降应升,至少两年甚至三年才能确定。此外,就一年来说会有很多偶然因素导致赔付的或高或低,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时间,可以消除这种偶然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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