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居民医保服务 鹤岗市医保推出惠民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15.08.01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鹤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有效实施医疗保障政策,积极帮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及个人解决实际困难,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调整……
“现在实行即时结算后,真是太方便我们患者了,我终于可以安心治病了。”肾病血液透析患者李凤林由衷地感激。这是鹤岗市基本医疗保险涉及肾病血液透析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方式惠民政策给百姓带来的福祉。
在市人民医院,正在做肾病血液透析的李凤林,7年前查出患上了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每个月要承担12次透析的医药治疗费成了他的一大负担。去年,鹤岗市出台了医保新政策,将肾病透析患者率先实行了即时结算,改变了由患者全额垫付医药费,后期再进行结算的方式。现在患者可以直接交付自己应承担的一部分,切实解决了他们看病贵的难处。
近几年,鹤岗市积极启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努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水平,全力推进医保工程上线工作。百姓从中获得了不少的实惠,参险积极性也随之提高。
参险职工由2000年的7000多人增加到24.5万人。参险居民由2009年的1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3.6万人,参险总人数已达48.16万人。政府对参险居民人均补贴标准由2009年的80元提高到现在的280元。鹤岗市参险职工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待遇标准由70%提高到85%,参险退休职工由75%提高到90%。参险职工在二级医院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待遇标准由75%提高到90%,参险退休人员由80%提高到95%。
职工医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本市住院医疗费平均支付比例已达87%。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15万元。鹤岗市参险居民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待遇标准由50%提高到65%;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待遇标准由55%提高到7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待遇标准由60%提高到75%。居民医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本市住院医疗费平均支付比例已达70%。城镇居民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6万元。
政府相关工人员也表示:在支付范围方面,进一步扩大特殊医用材料支付范围。在执行省统一规定“三项目录”标准基础上,增加16项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纳入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并相应调整3项原有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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