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通知下发 互联网险企条件放宽
发布日期: 2015.09.06
导读: 本月2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日下发《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将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其中“员工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的一项规定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操纵业绩。同时,要求保险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促进自律、加强监管。二是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三是坚持严格监督,防范风险原则。
对于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需满足相关条件,包括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上述连续经营年数和盈利要求的限制。
《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作了具体规定。参加对象主要为保险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的员工,独立董事、员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对保险集团公司员工参加持股计划作了相应规定。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要求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应来源于员工合法收入,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股权来源方面,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来源可以来自股东转让、赠与、公司增发股份、公司回购等多种形式。
在认购价格方面,除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保险机构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员工外,股权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认购价格。在持股期限上,员工持股期限要求不得低于3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处置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处置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通知》征求意见过程中,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曾就持股比例及价格等进行过多次沟通,最后的结果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其中较为关注的是无序流转的风险,如员工辞职、离开公司之后,应有相应制度进行整体安排,“如果无序流转的话,对整个公司的管理权、公司的发展导向可能都会产生一些问题。”
保险资管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不仅在经营资质方面被放宽条件,在员工持股比例上也面临更大空间。《通知》要求,在持股比例方面,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
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进行评估。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5%。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对这些机构放宽要求。面对政策的支持,这类机构更需要将高端、核心人才快速凝聚到企业中,形成员工、企业的共同体,从而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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