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政策实现区市医疗统筹,各区内将实行统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8.07
导读: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医改办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将实行五统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将于年内实现设区市统一。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医改办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将实行五统一 ,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
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自今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在结算上,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应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此外,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