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房屋及市政建筑优先办理
发布日期: 2016.02.29
导读:日前,据记者调查,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新政策!日前,我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4月10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参保优先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这一规定解决了各地普遍反映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普遍实行五险合征的参保缴费方式难度大的问题,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
按照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要是不参保会怎样?《通知》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工程造价计算保险费
《通知》明确,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政策延伸
一旦遭遇了工伤,应该如何解决?《通知》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三是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规定,能够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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