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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费用“引火烧身” 国寿财险1天内接大连保监局5张罚单
发布日期: 2017.04.20
导读:虚列费用“引火烧身” 国寿财险1天内接大连保监局5张罚单
近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两营业部、旅顺口区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在4月14日当天接连领到大连保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5张。这也是大连保监局今年开出的前5号罚单,不幸被国寿财险“独享”。
根据大连保监局4月18日发布的连保监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分别为5.29万元、29.16万元。大连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
连保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29.16万元。时任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负责人杨清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杨清源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连保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5.29万元。时任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负责人滕耀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滕耀杰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连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于2016年虚列费用16.48万元。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大连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罚款10万元。
连保监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负责人肖利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肖利民被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1万元。
根据大连保监局4月18日发布的连保监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分别为5.29万元、29.16万元。大连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
连保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29.16万元。时任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负责人杨清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杨清源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连保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5.29万元。时任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负责人滕耀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滕耀杰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连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于2016年虚列费用16.48万元。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大连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罚款10万元。
连保监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国寿财险旅顺口区支公司负责人肖利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肖利民被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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