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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条件(三):保险合同中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14.01.10

导读:问:保险学的多项选择题,诶,求高手指点答案,谢谢,...答:1.BC 2.AD 3.ABCD 4.AD 5.ABCD 6.ABCD 7.BDE 9.BDE 10.ABC 第二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第四题:保险的基本职能,注意“基本”,若无此二字则选ABCD

  一、保险条件的概念

  在保险法中,“ 条件”( conditions) 似乎不是一个非常清晰和完全独立的概念。所以, 在保险法里往往很少单独谈到“ 条件”, 条件常常出现在与保证进行比较的时候, 或者是在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的时候。因此, 有的西方保险学者就认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和条件从实务的角度看, 是一个一般可以互换的概念。

  一般而言, 保险条件是一种保险合同条款( provisions) , 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都可以构成保险条件。保险条件是指任何那种只有被保险人履行该条款内容才可以使强制执行保险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换句话说, 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他对被保险人承诺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承诺当发生承保风险造成承保损害时,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服务。不过, 这种承诺并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只有发生了承保事件, 并且, 被保险人履行了“ 保险条件”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 保险人才需要履行其具有约束力的赔付、抗辩或提供服务的承诺。

  保险条件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 保险条件是保险人履行承诺的前提; 第二, 保险条件所规定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 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

  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条件可以标明“ 保险条件”的字样, 成为保险合同的单独部分; 也可以没有“保险条件”的字样, 分别载于保险合同中的各个部分, 甚至出现在附加条款中。无论保险条件以何种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 它们都和其他保险条款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保险条件的种类

  保险条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先决条件( conditions precedent ) 和后决条件( conditions subsequent )。

  先决条件是指必须发生在履行义务之前的那些事件。一方对先决条件的不履行可以解除另一方的合同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绝大部分先决条件都是要求被保险人完成某些规定的事项, 而后保险合同才告成立或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履行赔偿责任。例如,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的批准或首期保费的交纳等等。再如, 一般保险合同都规定,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 这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先决条件。在被保险人履行发出损失通知的先决条件之前, 不产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后决条件是指合同生效后那些将来可能发生或不发生都会终止合同项下权利的事件。例如, 以被保险人具有“ 可保性”( insurability ) 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规定, 保险自被保险人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起生效, 但被保险人如在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之日不具可保性,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再如, 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如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则可能不承担或减少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这里, 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后, 虽然已经产生了保险人应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还要受到某些后续条件的影响。

  由于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往往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确定一项条件是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就是非常重要的, 这常常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和条款的措辞。保险合同是一个包含有多种条件的合同, 确定一项条件是被当事人打算作为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 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通常被看做是产生保单项下责任的先决条件; 而这在财产保险中就不一定构成先决条件。

  三、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

  由于“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因此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一般就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条件具体的规定。以先决条件为例, 如果保单规定发生承保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否则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在每次损失发生后履行规定的先决条件, 违反这种条件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但是,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先后发生了两次损失, 第一次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 保险人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未能获得赔付; 而第二次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及时履行了规定的通知义务, 他可以获得赔付, 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 。再如, 在海上保险中, 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在海事发生后, 过了海商法和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后才向保险人索赔, 因而损害了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违反了保险条件, 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而是要依被保险人损害代位追偿权的程度相应减少赔付的数额。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条件只是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该条件规定的义务, 对与此义务有关的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应限于这一部分; 不应波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 对被保险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由此可以看出,违反保险保证与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保险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违反保证就是破坏了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 保险人使保险合同无效就成了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保证的必然结果,即使承保损失的发生事实上与保证事项并无联系。例如, 船东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保单条款中包括关于印度煤炭的装运保证, 保险人正是基于这种保证出具 保单的,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在规定不能装运期间到印度港口装运了煤炭,保险人就可以宣布该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无效, 假定在此之后承保船舶发生了碰撞损失, 与该保证毫无关系, 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被保险人破坏了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条件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了某些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具有与保证相似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险条件并不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 而是使自己享有某种权利或使对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违反这种条件就使自己不能享有规定的权利, 或者, 使对方可以不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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