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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你了解货运险出险后的勘察期限吗?
发布日期: 2013.07.09
导读: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事故勘察和认定需要时效性,才能够在最快速的时间内给出最准确的判断,所以作为被保险人来说,一定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勘察期限。
货运险理赔是每一个被保险人最关心的问题,从本质上讲,购买货运险买的就是放心和安心。在办理货运险理赔的时候要记得注意保险勘察的期限。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理赔款。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的,可以迅速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掌握第三者的责任。“立即”的含义是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受损后,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无延迟地申请检验。
在实际货损案中,经常碰到保险货物在运抵收货人最后仓库,搁了一定的时间才申请检验,这时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已终止。当然,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就此拒赔,应分别按照实际情况掌握,属收货人本身的原因而延迟的,扣除扩大损失部分;情况严重,难于确定责任的,可拒赔;属收货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延迟申请检验,要合理受理,但对明显属于保险责任满期后发生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扣除。
新一站保险网提醒您,特别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险的理赔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合理原则和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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