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
发布日期: 2012.06.12
导读:对于保险业来说,保监会一直都在致力于规范保险行业的规范,以更好的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近期,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表示保险业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
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内生式,却无法通过外延式的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的发展现状,下月开始将获得突破。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战略研究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举为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不过《办法》规定,保险业务转让方保险公司还应将此信息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保险公司人士称,这个条款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转让协议无效,保监会应制定具体操作规范进行指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险企之间的兼并并购有望实现
保监会表示,《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
受让保险公司符合“受让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并在受让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充足,两年内无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均可接受保险业务的转让。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保险业内尚未发生险企之间业务转让的案例,保监会此举应是基于完善监管体系的考虑。但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战略研究人士称,保险业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内生式,却无法通过外延式的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的发展。而保险业务的自由转让为险企的业务规模扩张提供了可能。而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战略上不再发展的分支业务或者经营不善的业务可进行转让,亦客观为这些险企提供了退出的机制。
实际操作仍存模糊地带
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表示《办法》确立了保护上述人群合法权益的原则,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但具有较大争议的就是《办法》中规定的,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业务转让可以做到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但征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则难度很大。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同意,是否已批准的转让协议就将作废无效?这将是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因此保监会后续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予以说明指引,否则保险公司执行起来会有很多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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