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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保护企业“走出去”策略

发布日期: 2012.05.22

导读: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现在,中国有很多企业都将发展方向延伸到了国外。但是,国外的经济环境比国内复杂竞争也很激烈。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外发展一定要买个保险以图安心。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公报中提到了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公报称,到“十二五”期末,要明显提高“走出去”战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对外投资合作的规模和层次实现飞跃发展,一批大型跨国公司初具规模,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在国际合作中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随着我国与全球经济、贸易、金融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国际形势也日益复杂,自然灾害、政治风险、意外事故等给正常的国际经贸投资活动带来了很大风险。近年来,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在海外的人身、财产和利益的领事保护案件大量增加,每年都在3万起以上,这些都对中国参与国际经济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专门机构,应该尽力化解全球范围内的风险、提供相应风险保障,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贡献力量,为国家“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中国保险业为保驾我国经济“走出去”战略、提供海外保险服务,已经作了一定的尝试;但是,对中国保险业来说,仍然需要清醒思路、理性规划、科学布局。

跟随客户脚步,夯实业务根基

为了更好地保驾“走出去”战略,保险业应该采取的第一步策略是跟随客户脚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世界各国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约束条件很多,包括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产生的壁垒,文化冲突造成的本土化差异,营销系统的发现、培养和重建,保险产品的适应、修改和开发等,这些都需要为“走出去”战略服务的保险企业用较长时间了解东道国市场,并与之进行不断地磨合和融合,因而,这也要求保险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才能应对在新市场中需要付出的耕耘期成本。

但是,中国保险企业的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与国际上知名的大保险企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仅仅从市场拓展的角度推行全球业务发展,对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是较大的挑战,可能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启动服务“走出去”战略,从稳妥的角度看,首先可以做的是锁定客户群,根据其特有的国际风险保障需求,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海外服务战略,这样可以规避很多保险企业提供海外服务初期会遭遇的诸多困难,可以避免陌生的客户群和差异文化,不需要进行长期的营销系统的构建,并显著降低成本。

全面考虑其他国家的综合环境,提供适宜的国际风险保障服务

首先,中国保险企业跟随客户步伐为本国企业提供海外保险服务,需要全面掌握企业经营和个人居住的海外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风险、当地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信息。如果客户所在国或地区的宏观形势较好、经济发展向上、政局稳定,企业客户的生产和经营会获得比较稳定的增长,客户对于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会作出乐观的估计,对于其投资资产和生产的产品和收益都会需要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财产、责任保险,同时,随着投资的增长,客户也需要为其雇员提供国际性的员工福利计划;如果宏观形势、经济、政治局势不稳,那么,一方面,中国企业向该国的投资会减少,另一方面,我国客户更需要保险人保障其在该国的投资资产和收益,向该国出口产品的中国出口商也需要保险人保障其出口收汇等风险,如果东道国局势恶化,还可能引发当地的排华情绪,发生破坏性的排华行为,所以,投资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的需求也会很大。

其次,保险公司要分析业务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环境。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不统一,各个法系的法律实践,对商业行为的解释各有规则,比如伊斯兰国家对于商业合同的解释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同。有些国家虽然制定有法律规范,但是,由于经济等种种因素的制约,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其实践的差异,对于商业设立、商业合同履行等方面会产生相应的影响,有的甚至是负面的影响。保险人应该注重法律风险,并为客户的海外发展提供相关的风险信息服务,减少客户在国际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而且,如果东道国法律制度严格,对相关民事责任赔偿规定较高,而客户的产品和经营行为可能导致侵权风险的大小都会影响相关责任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保险人在客观全面地掌握和分析了相关国家的各方面情况后,根据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国际风险,需要对照保险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发展战略、技术配备等风险承担条件,设计科学的风险保障计划,提供适宜的国际风险保障服务。

采用联营协议作为主要的海外服务途径

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服务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包括设立代理处、分公司或建立子公司;二是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发展国际业务,该方式则包括联营协议和建立合资公司两种形式。

代理处的设立在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要求较低,由保险公司授权代理处在国外从事分销、承保和理赔工作。但是大型代理处的员工雇佣和费用支出较多,可能会产生很大的风险,成为保险公司的负担。分公司的设立需要获得相应国外市场的法律允许并满足一定的资金要求,还需要负担较多的员工工资和费用支出。另外,保险公司海外服务还可以通过新建或收购完全归母公司所有的子公司来实现。

战略联盟中的联营协议是保险公司为了向其国内顾客可能遭遇的国外风险提供保险服务,而且该公司又暂时没有对外发展的打算时而作出的选择。联营协议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两个主要的国际风险:一是为保险人解决无法进入某些国家地区经营保险业务,或者外国保险人在该地经营业务无法享受平等待遇的难题;二是为保险人解决很难获得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而且距离遥远、保险人尚不能在该地经营保险业务的困难。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和国外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组建合资企业的方式来进行国际发展。合资企业方式可以为保险人提供利用当地资本、人力和营销渠道的机会。但是,合资公司同样存在着差异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化差异、发展目标和发展策略上。

中国保险企业为我国“走出去”战略服务,目前来看,应以联营协议为主,因为联营协议的方式与中国保险企业跟随客户发展脚步提供保险服务的总策略比较协调,可以降低保险人在海外设立分公司、并购公司或者进行自身扩展所需要支出的成本。联营协议对我国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参与到保障“走出去”战略中,也是一条较好的途径。联营协议可以为协议双方保险公司提供多种保险服务和信息交流,避免了保险人因未在开展业务的我国企业所在海外国家经营保险业务可能造成的漏保,而且成本较低。中国保险企业通过与在东道国有联营协议的保险机构及时解决中国客户的索赔和理赔需求,并通过对方及时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比如预借应急款项服务、为中国客户提供当地有关信息等服务。如果海外客户所在地保险业不够发达,中国保险企业找不到合适的当地保险人作为联营协议的对象,也可以寻求当地有实力的外国保险人合作。

在为“走出去”战略服务的过程中,我国保险人可以逐步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培养市场人脉,转变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为更好地开展全球业务、服务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和竞争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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