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就停售险种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日期: 2012.05.29
导读:保险公司在停售保险产品后,总是存在虎头蛇尾,监管漏洞的情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提出建议。保监会日前也对此作出了回应。
针对保险公司在投保险种停售后,善后工作不规范、存在监管漏洞的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停售保险产品监管的司法建议。中国保监会日前复函该院,表示将从规范停售行为、加强审查力度两方面加强对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
王某于1998年5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女儿投保代号为H11的住院安心险主险,该险种是保险公司为了促销而设立的奖励险种。为了投保此险,王某同时投保了3份育英才险,并称H11住院安心险可续保至65岁是其投保平安育英才险的条件。1999年5月20日左右,王某在办理续保事宜时被告知住院安心险主险已停售,新保住院安心险按照附加险方式投保。保险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变更了人寿险保单,为王某办理了育英才险的附加险,即185附加住院安心险,并收取保费。由于育英才险于2004年6月交费期限届满,保险公司停止收取王群交纳的保费,亦终止了与王某之间签订的住院安心保险合同。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育英才险及H11住院安心险,并言明保险公司当时是将育英才险与H11住院安心险捆绑销售,故王某在其投保申请书上写明H11住院安心险可续保至65岁是其投保育英才险的条件,现保险公司无法提交由其保管的投保申请书,其应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王某并无要求或授权他人变更或解除H11住院安心险,而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与王某的H11住院安心险,并将王某投保的H11住院安心险转变为185号附加险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案后,针对加强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问题,北京一中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规范保险公司在停售某个保险险种的善后工作,确保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保险公司出现不诚信行为。
中国保监会日前复函一中院,就保险产品停售的原因、承诺可续保产品的相关情况等作了说明,并就停售保险产品的监管措施作了改进:修订《保险产品审批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停售产品应及时提交报告,说明停售原因,做好后续服务和替代产品开发,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行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产品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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