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首期保费已付保单未签发 如何判定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 2014.08.18
导读:问:财产险保费已交,保单未出,保险合同生效吗?答:这要看你保单上的生效日期是哪天。 保险不一定非要出了保单才生效,一般都是在投保时约定生效日期,若没有约定基本上是按交投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问:两年前买的保险,现在才拿到正式保单,回执单未签...答:可以告保险公司 违约承保 要求退还保费和各项损失等
问:保险合同效力高还是保单效力高?二者约定出现矛盾...答:保单本身就是保险合同。一般大单的保险,都是先签合同再出单,但内容肯定是一至的,效力是相等的。 当二者约定有不同的时候,肯定是出了“批单”进行内容批改,会多出一改写有批改内容的批单,批单是最大的效力。
案例简介:
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案例分析:
一、《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尽管该寿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先收保费,再核保,签发保单,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按照《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换一个角度讲,投保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更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结论:
曾某的受益人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作为保险公司一定要理解保险事故产生的前因后果,举证说明要符合事实。
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案例分析:
一、《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尽管该寿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先收保费,再核保,签发保单,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按照《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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