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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预备拿此借口来免责拒赔

发布日期: 2015.11.11

导读:皮卡车司机黄某驾车过程中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黄某随后逃逸,谁知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庭审中,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皮卡车司机黄某驾车过程中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黄某随后逃逸,谁知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日前,这宗理赔纠纷在博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元。

  2014年12月15日,黄某驾驶车行至湖镇镇显岗村路口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车主当场死亡。事发后,黄某驾车逃逸。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死者家属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死者家属遂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庭审中,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不过,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被保险人涉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责。同时认为死亡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分,故不应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肇事司机黄某经保险公司保险批单变更为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本案证据中以黄某为投保人的保险单和保险批单等,均不能显示保险公司向黄某明确提示了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不能证明黄某对保险公司是否清楚明白提示免责条款作出有签名确认。基于上述理由,博罗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目前,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一份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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