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新手上路撞死亲生父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 2015.07.15
导读:过半百的女儿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出了意外将老妈撞倒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
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老爸放弃女儿民事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肯定回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新手开车回娘家撞死老妈
今年3月23日,对于阿梅来说是黑色星期天。52岁的她,考取驾驶证后一直没有车开,3月初她买了新车,这天上午,她开车回娘家看望父母,10时许,因家中有事,她告别父母开车回家。由于车是新买的,对档位还不是很熟悉,她将车从娘家门前的水泥场倒车至公共道路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子猛向后冲,将老母亲碰倒后又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阿梅悲痛欲绝。因被害人是其母亲,其父对她表示谅解。
公安机关以阿梅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阿梅的父亲承诺不向女儿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对她免除处罚,因阿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免于刑罚,检察机关对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不该?
阿梅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
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阿梅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梅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
法院判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阿梅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
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阿梅驾驶技术不熟练,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交强险之外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阿梅赔偿80%。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因原告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放弃,不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照准。靖江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新手开车回娘家撞死老妈
今年3月23日,对于阿梅来说是黑色星期天。52岁的她,考取驾驶证后一直没有车开,3月初她买了新车,这天上午,她开车回娘家看望父母,10时许,因家中有事,她告别父母开车回家。由于车是新买的,对档位还不是很熟悉,她将车从娘家门前的水泥场倒车至公共道路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子猛向后冲,将老母亲碰倒后又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阿梅悲痛欲绝。因被害人是其母亲,其父对她表示谅解。
公安机关以阿梅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阿梅的父亲承诺不向女儿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对她免除处罚,因阿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免于刑罚,检察机关对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不该?
阿梅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
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阿梅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梅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
法院判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阿梅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
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阿梅驾驶技术不熟练,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交强险之外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阿梅赔偿80%。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因原告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放弃,不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照准。靖江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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