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驾驶员保险再多无书面证明也不赔

驾驶员保险再多无书面证明也不赔

发布日期: 2012.02.29

导读:法院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系此类合同,现该合同并未经被保险人李岑的书面同意,故保险合同无效。

“我给李岑买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他出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说什么‘合同无效’,居然不赔!”物流公司老总瞿立将保险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

老板为司机买了3份保险

瞿立是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07年7月9日,在得到公司驾驶员李岑的同意后,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瞿立共购买保单3份,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1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11天后,李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瞿立悲伤之余,又感到一丝欣慰:“还好,刚刚买过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是3份,算起来可以理赔30万。”瞿立心想,纵然逝者已矣,可保险公司那里好歹还有30万的赔偿,多少也是一些慰藉。

然而,理赔的进程令瞿立大失所望:“保险公司说了,他们一分钱都不赔,因为‘合同无效’!”“当初推销保险的时候,他们可不是这个态度!”瞿立诉至白下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老板不能是受益人

坐上被告席,保险公司据理力争,提出了3点辩论意见:第一,驾驶员李岑的死亡,系车辆超载所发生的事故所致,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第二,瞿立与被保险人李岑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第三,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

“总的说来两句话,本案的保险合同未经李岑书面同意,且保单中受益人为瞿立,同样没有得到李岑同意”,综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无书面同意,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瞿立为李岑办理该保险时,并未得到李岑的书面同意。

法院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系此类合同,现该合同并未经被保险人李岑的书面同意,故保险合同无效。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瞿立告知可变更诉讼请求,但瞿立未同意。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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