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三大亮点有利车主
发布日期: 2011.12.21
导读: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保险车价双方协定、驾照失效也可获赔,以及“因第三方对投保车辆造成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可先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成为三个最受关注的亮点。
中保协表示,该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完善条款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争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
双方协商确定车价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驾照失效也可获赔
与此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为了解决经常出现的“无责不赔”问题,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未来在第三方责任险中,将首先由保险公司提前做出赔偿,最后再进行代位求偿。
与现行的条款不同,“目前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比例进行赔付,现在不管自己有没有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一旦确定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免去投保人的麻烦。”
索赔程序更加简化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该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另外,示范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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