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全保的车辆出事故 法院责令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发布日期: 2013.10.23
导读:广西市民覃美施在倒车时不慎撞上一辆豪华轿车的尾部,致使该轿车尾部受损严重。由于覃美施所驾驶的车辆投了全保,故在事故发生后,其立即向中国保险公司环江支公司报案。后经保险勘察专员勘察后,与覃美施以及受损的轿车车主协商后,由覃美施现行支付修车费用,再凭发票清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熟知,当覃美施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竟然拒赔。覃美施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判定保险公司赔偿覃美施的损失。
女司机覃美施开一辆投全保的车辆倒车时,不小心倒车撞到一辆事先停在旁边的豪华车的尾部,造成该车受损,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覃美施先垫付受损车辆的修理费,但事后覃美施多次与保险公司索赔无果,无奈起诉到法院。2013年1月28日,广西河池市环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覃美施垫付桂受损轿车修理及配件费18900元。
家住广西河池市环江县农业局小区的覃美施,2012年9月1日开一辆投了全保的车辆在环江县上东美林大酒店停车场倒车时不慎撞对停在一旁的轿车,致使该轿车尾部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覃美施立即向中国保险公司环江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电话向受损车经销商询价,该经销商称更换后杠及后杠饰杠加喷漆约18000元,后覃美施、保险公司原及受损的轿车车主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将受损车辆送至南宁专业修理厂维修。后覃美施持发票及修理配件清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认可。覃美施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18900元。
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投保车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三责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此合同是真是有效的。既然签订了合同,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定中国保险公司环江支公司需一次性赔偿覃美施18900元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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