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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应详细了解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发布日期: 2013.07.17

导读:近日,潍坊市民王先生无故死亡,当其家属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因醉酒诱发疾病死亡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事先并没有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属于自身职责的疏忽,所以应当为此次事件负责,给与对方损失补偿。

潍坊市民王先生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因饮酒、天气炎热等因素诱发疾病死亡。事后,保险公司认为这是“非意外”,拒绝赔偿。20日,我们了解到,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不在保单中约定的免赔范围内,保险公司被判赔钱。

2009年,潍坊市民王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1年多后不幸去世。经公安部门鉴定,王先生是在冠心病、高血压病、间质性肺炎等病理基础上因饮酒、天气炎热等因素诱发其疾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事发后,王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方认为,王先生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双方争议不断,最终闹上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合同时,在未对王先生进行体检和健康询问的情况下就签发了保险单,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保险合同也没有对意外死亡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当事人对其解释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王先生的慢性病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死亡,而饮酒、天热等也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死亡,因此王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决支付保险金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称王先生死亡非“意外死亡”而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王先生的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并不属于保单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且保险公司没有就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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