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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引发互联网保险热议

2015-09-026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监会于本月27日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引发对互联网保险的广泛热议,而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对部分产品取消了区域限制,可实现跨区域经营。放开的险种,以保障型产品为主,而不在“放开”范围的复杂寿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保险机构只能在获得经营资质的地区销售。
  保监会于本月27日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立即引发对互联网保险的广泛热议,而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对部分产品取消了区域限制,可实现跨区域经营。

  《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的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放开的险种,以保障型产品为主,而不在“放开”范围的复杂寿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保险机构只能在获得经营资质的地区销售。

  这一规定表明,在兼顾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国家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尤其是保障型业务的拓展。对于没有放开的险种,尤其是理财型产品,更强调风险把控。

  理财和分红型保险产品一直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而纯保障型产品并不多,或者和理财险捆绑在一起,包装成万能险等形式进行销售,更多考虑的是实际的保费收益。从用户角度,万能险等理财产品往往比较复杂,用户常常搞不清买了些什么,最终花了大价钱,却无法满足自身的真正需求。另外,理财和分红型产品唱主角,容易形成一种导向,把保险当成理财工具,而忽视了保险的本来意义,即其保障功能,当消费者真正遇到风险的时候,无法获得有效保障。这也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失去信任的原因。

《办法》针对收益型产品设定了更加具体的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消费者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利益返还不确定性与服务覆盖范围有限等,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对于过度依赖高收益或高现价产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在近期陆续约谈,要求按照该办法进行规范和整改。

保监会表示,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完整的服务流程;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快餐式销售的行为,不利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明晰认知产品属性和判断风险,监管机构也需要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把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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