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三、调整二手房贷款额度及期限。将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及年限调整到与新房一致,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但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